其他監獄如遇承攬外役作業時,得準用本條例第四條、第六條至第八條、第十條至第十二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根據外役監條例第 25 條的規定,其他監獄在承攬外役作業時,可以準用本條例的第四條、第六條至第八條、第十條至第十二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418 號解釋,行政處分制度的目的是確保人民有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及受公平審判的權利,並不因受刑人的身份而有所區別。根據釋字第 653 號、第 654 號、第 681 號、第 691 號、第 720 號解釋,僅有申訴而不可至法院循求救濟之規定,已不適用於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1 項第 7 款。 根據外役監條例第 4 條第 2 項之立法意旨,應依法學方法限縮解釋該條項第 2 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規定,以符合立法目的。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書,外役監受刑人之遴選係屬刑事執行之一環,並非法律上或憲法上當然可以享受的權利。受刑人接近利用外役監遴選程序並成為外役監受刑人,法律上屬於一種特殊待遇。 根據外役監條例第 25 條,其他監獄在承攬外役作業時,可以準用外役監條例第 4 條、第 6 條至第 8 條、第 10 條至第 12 條、第 20 條及第 24 條的規定。這些規定包括受刑人的遴選、審查、審議和分發等程序。 參考資料: - 外役監條例 - 司法院釋字第 418 號解釋 - 司法院釋字第 653 號解釋 - 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書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其他監獄如遇承攬外役作業時,得準用本條例第四條、第六條至第八條、第十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其他監獄如遇承攬外役作業時,得準用本條例第四條、第六條至第八條、第十條至第十二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立法理由因原第十三條、第十七條及第十九條修正刪除,當併為修正準用範圍,爰酌修文字。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其他監獄如遇承攬外役作業時,得準用本條例第四條、第六條至第八條、第十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因原第十三條、第十七條及第十九條修正刪除,當併為修正準用範圍,爰酌修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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