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主持人對礦場所排出之放流水,應視實際需要設置濃縮、沉澱、中和或其他適當處理設施。
根據《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第16條規定,礦業主持人在礦場所排出的放流水應視實際需要設置濃縮、沉澱、中和或其他適當處理設施。這意味著礦業主持人在處理放流水時,應根據實際情況設置適當的處理設施,以確保放流水的品質符合相關標準。具體的處理方法和設施則需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斷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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