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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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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主持人因設備發生故障、破損、停電或其他事項,致使放流水超過限值時,應即採取適當措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當礦業主持人因設備發生故障、破損、停電或其他事項,導致放流水超過规定的限值时,應立即採取適當措施。根據環保署相關資料,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於修復或更換有故障的設備、進行臨時停止生產或服務作業、降低產量或服務範圍、增加監測頻率、提高污水處理效率等。以礦業企業來說,可能的措施還包括清潔或排除設備中的污泥或異物,並確保廢水排放符合相關的環保標準。這些實施的措施和方法都是為了確保礦業企業在發生故障時能夠及時有效地處理和控制排放的廢水,以防止對環境和周邊地區造成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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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礦業主持人因設備發生故障、破損、停電或其他事項,致使放流水超過限值時,應即採取適當措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