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堆積廢石或熔渣之場所,應依左列規定: 一、應有堅固基磐,其地形並應無崩塌或滑動之虞。 二、距離公路、鐵路、或建築物周圍三十公尺以上。 三、按廢石或熔渣之靜止角,設計安全坡度,必要時,並應構築護壁、堰堤、排水溝或其他防護設施。
依據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第18條的規定,礦場堆積廢石或熔渣之場所應符合以下要求: 1. 應有堅固的基磐,並且地形不得有崩塌或滑動的風險。 舉例:礦場在堆積廢石或熔渣之前,必須評估地形是否穩固,並進行必要的地質工程來確保基磐的堅固性,避免地質災害發生。 2. 距離公路、鐵路或建築物周圍至少三十公尺以上。 舉例:礦場在選擇堆積廢石或熔渣的場所時,應考慮到周圍的公路、鐵路和建築物,並確保距離至少三十公尺以上,以降低對周邊環境和人民的潛在風險。 3. 根據廢石或熔渣之靜止角,設計安全坡度,必要時,應構築護壁、堰堤、排水溝或其他防護設施。 舉例:對於不同類型的廢石或熔渣,應根據其靜止角設計合適的坡度,同時考慮可能的地滑或崩塌風險,並採取相應的防護措施,如構築護壁、堰堤、排水溝等,以確保場所的安全。 參考資料: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內政部網站,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8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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