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主持人於探礦或採礦施工時,應遵守左列規定: 一、在鐵路、公路、橋樑、隧道、車站、機場、港口、碼頭、商埠、重要之水利設施、廠址、公共建築物及不能移動之著名古蹟等周圍六十公尺以內之地面及其垂直深度一百公尺之範圍內不得採掘。但經該管理機關或管理人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二、凡需開鑿坑道通過前款不得採掘之範圍時,應先檢具開採計畫、坑道通過保固工程計畫及管理機關或管理人之同意書,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三、凡在第一款規定不得採掘範圍內超過垂直深度一百公尺之地區採礦者,應檢具地上設施或建築物與地下坑道之位置關係圖,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根據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第20條的規定,礦業主持人在進行探礦或採礦施工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1. 在距離鐵路、公路、橋樑、隧道、車站、機場、港口、碼頭、商埠、重要水利設施、廠址、公共建築物及不能移動的著名古蹟等地面周圍60公尺以內,以及垂直深度100公尺的範圍內禁止進行採礦活動。但若經該管理機關或管理人同意,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則可以超出此限制。 範例:假設一個礦業主持人計劃在某重要的水利設施附近進行採礦活動。根據這項法規,該範圍內禁止進行採礦活動,但如果該主持人獲得了水利設施管理機關的同意並且經過主管機關的許可,則可以在特殊情況下超出此限制。 2. 如果需要在前述禁止採礦的範圍內開鑿坑道,必須先準備開採計畫、坑道通過保固工程計畫,並取得管理機關或管理人的同意書,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範例:一個礦業主持人計畫在公共建築物附近開採礦物。根據這項法規,禁止在該範圍內採礦,但如果主持人能夠提供開採計畫、坑道通過保固工程計畫,並獲得公共建築物管理人的同意書後,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3. 如果在禁止採礦範圍的垂直深度超過100公尺的區域進行採礦,應提供地上設施或建築物與地下坑道的位置關係圖,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範例:一個礦業主持人計劃在地下100公尺以上的區域進行採礦。根據這項法規,需要提供地上設施或建築物與地下坑道的位置關係圖,並向主管機關報備。這樣可以確保採礦活動不會對地上設施或建築物造成損壞。 以上是對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第20條的解釋,其中包括了該條法規的不同款項的內容及相關的範例。這些解釋與參考資料相關並且基於最新的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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