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主持人在前條規定地區探採時,為預防地陷發生,應研訂探測地陷方法、範圍、時間及對採掘跡充填或作其他必要措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台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第21條,當礦業主持人在探採前條規定的區域進行探採作業時,為了預防地陷的發生,必須制定探測地陷的方法、範圍、時間以及對於採掘跡地進行充填或其他必要的措施。同時,礦業主持人也需要報告主管機關作為紀錄。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礦業公司在某地區開展探採活動,該公司應該根據地陷探測方法,確定進行探測的範圍和時間。如果探測發現地陷的跡象,該公司必須對採掘區進行充填或其他必要的措施,以確保地陷不會發生。同時,該公司需要向主管機關報告這些措施的實施情況。這樣可以確保探採作業不會對地區的地形和地貌造成破壞,同時保護採礦過程中所涉及的相關利益方和環境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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