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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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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主持人在接近廢坑或斷層地帶採礦,為防止地下水移動引起地陷,或地表水水源枯竭,應施先進鑽孔探查,必要時並以灌漿或其他適當方法阻塞漏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第22條,當礦業主持人在接近廢坑或斷層地帶進行採礦時,為了防止地下水移動引起地陷或地表水水源枯竭,應該先進行鑽孔探查。如果需要的話,還可以使用灌漿或其他適當的方法來阻塞漏水。根據這條法條的要求,礦業主持人需要先進行相關的調查和防護措施,以確保礦業活動不會對地下水和地表水造成不可逆的影響。 參考資料:《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20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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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第 22 條規定:「礦業主持人在接近廢坑或斷層地帶採礦,為防止地下水移動引起地陷,或地表水水源枯竭,應施先進鑽孔探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