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主持人或利害關係人對發生之礦害,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處,並支付所需之費用。 主管機關對前項之申請,得會同有關機關派員實地勘測,鑑定原因及責任。 申請調處之申請書應載明礦害發生地點、時間、原因、經過、損害程度、賠償要求,並附有關圖說及證明文件。
根據《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第23條規定,礦業主持人或利害關係人對發生的礦害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解,並需支付相關費用。主管機關可以聯合相關機構派員進行實地考察,鑑定造成礦害的原因和責任。申請調處時,申請書應詳細記載礦害發生的地點、時間、原因、過程、損害程度、賠償要求,並附上相關圖說和證明文件。 參考資料: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200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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