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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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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對礦害之鑑定或其預防措施,得邀請有關學術機構及專家會同辦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上下文,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第24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於礦害的鑑定或預防措施,可以邀請相關的學術機構和專家協助處理。這表示當主管機關需要對礦害進行鑑定或制定預防措施時,可以邀請相關的學術機構和專家提供意見與協助。 範例:如果主管機關發現某個礦區可能存在礦害的風險,他們可以邀請相關的學術機構和專家一同進行調查和評估,以確定是否存在礦害以及應該採取的預防措施。這樣可以確保在進行礦業活動時,能夠有效地預防和處理可能的礦害問題。

  • 主管機關名詞
  • 鑑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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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第 24 條規定:「主管機關對礦害之鑑定或其預防措施,得邀請有關學術機構及專家會同辦理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