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對礦害之鑑定或其預防措施,得邀請有關學術機構及專家會同辦理之。
根據所提供的上下文,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第24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於礦害的鑑定或預防措施,可以邀請相關的學術機構和專家協助處理。這表示當主管機關需要對礦害進行鑑定或制定預防措施時,可以邀請相關的學術機構和專家提供意見與協助。 範例:如果主管機關發現某個礦區可能存在礦害的風險,他們可以邀請相關的學術機構和專家一同進行調查和評估,以確定是否存在礦害以及應該採取的預防措施。這樣可以確保在進行礦業活動時,能夠有效地預防和處理可能的礦害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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