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害之鑑定,應按其種類分別調查有關左列事項: 一、主體事項: (一) 黑煙、微塵、或有害氣體。 1 選煉方法及程序。 2 選煉設備。 3 在排出口煙塵、氣體之濃度及其影響範圍與程度。 (二) 放流水。 1 礦場坑內外排水系統及設備。 2 礦水、廢水、放流水之水質及其影響範圍與程度。 (三) 廢石與熔渣。 1 探礦、採礦、選礦及煉礦方法。 2 廢石或熔渣之種類、性質、產量、堆積情形及其影響範圍與程度。(四) 地陷。 1 地形及地上物狀況。 2 地質及其斷層、裂罅、褶曲等構造狀態。 3 礦 狀況、採礦方法、採掘範圍及其距地表之深度。 4 充填及舊採掘跡情形。 5 地陷發生與採礦之時間關係及其影響範圍與程度。 二、一般事項: (一) 預防處理設施。 (二) 礦害防止工作紀錄。 (三) 其他。
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第 25 條規定了礦害的鑑定應按其種類分別調查有關的主體事項和一般事項。主體事項包括黑煙、微塵、或有害氣體,放流水,廢石與熔渣,和地陷。一般事項包括預防處理設施,礦害防止工作紀錄,和其他事項。 針對主體事項黑煙、微塵、或有害氣體,鑑定需要調查選煉方法及程序,選煉設備,排出口煙塵、氣體之濃度及其影響範圍與程度。例如,在選礦廠使用的篩選設備要滿足相關的環境保護標準,並且減少排放黑煙和微塵的量。 針對主體事項放流水,鑑定需要調查礦場坑內外排水系統及設備,礦水、廢水、放流水之水質及其影響範圍與程度。例如,在礦場周邊安裝適當的廢水處理系統,以達到相應的水質標準,保護周圍環境水源的品質。 針對主體事項廢石與熔渣,鑑定需要調查探礦、採礦、選礦及煉礦方法,廢石或熔渣之種類、性質、產量、堆積情形及其影響範圍與程度。例如,監測和控制採礦和煉礦過程產生的廢石和熔渣的數量,並對其進行妥善處理以減少對環境的不良影響。 針對主體事項地陷,鑑定需要調查地形及地上物狀況,地質及其斷層、裂罅、褶曲等構造狀態,採礦方法、採掘範圍及其距地表之深度,充填及舊採掘跡情形,地陷發生與採礦之時間關係及其影響範圍與程度。例如,在礦區附近定期監測地表沉陷情況,以及採礦活動對地質結構和地下礦體穩定性的影響。 而一般事項部分包括預防處理設施,礦害防止工作紀錄,和其他事項。例如,在礦場內建立預防處理設施,定期進行相關的檢查和記錄,並根據需要進行相應的改善和修復工作。 以上回答的參考資料為《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第 25 條本身所規定的內容。根據該法規的規定,礦害的鑑定需要對相應的事項進行調查,以確定礦害的性質和影響程度。各種事項的調查內容和範例情況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具體的調查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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