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26

快速跳轉

主管機關對礦害之鑑定,應於七日前通知礦業主持人及利害關係人前往現場會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第 26 條,主管機關在對礦害進行鑑定時,應於七日前通知礦業主持人及利害關係人前往現場進行會勘。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主管機關能夠在進行鑑定前,提供相關的資訊給礦業主持人及利害關係人,讓他們有機會參與到鑑定的過程中。這樣可以確保鑑定結果的客觀性和可信度,同時也能讓相關當事人能夠更好地理解鑑定結果及其影響。

  • 主管機關名詞
  • 鑑定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第 26 條規定:「主管機關對礦害之鑑定,應於七日前通知礦業主持人及利害關係人前往現場會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