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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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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害之鑑定以一次為限。但當事人對同一案件如能提出新事證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第27條,礦害的鑑定原則上只能進行一次。然而,如果當事人能夠提出新的證據,則不受此限制。 這表示當事人在原本的鑑定程序結束後,如果能夠提出新的相關證據來支持其立場,對於同一個案件可以再次進行鑑定。這樣的規定確保了當事人在案件中有提供新證據的機會,以便更全面地瞭解和解決礦害問題。 舉例來說,如果當事人在鑑定程序結束後發現有新的地質鑑定報告可以證明某個礦場存在安全隱患,那麼根據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第27條的規定,他們可以提出這份新的地質鑑定報告並請求重新進行鑑定程序。

  • 鑑定名詞
  • 同一案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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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第 27 條規定:「礦害之鑑定以一次為限。但當事人對同一案件如能提出新事證者,不在此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