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主持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礦害賠償審議時,主管機關得臨時組織礦害賠償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審議會) 調處之。
根據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第29條,當礦業主持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礦害賠償審議時,主管機關有權臨時組織一個稱為審議會的委員會來進行調處。審議會的任務是審議並解決有關礦害賠償的爭議。審議會的組成和具體運作細節沒有在法條中具體說明。 參考資料: - 礦業安全室,「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民107年6月6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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