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議會依據礦害鑑定結果及賠償爭執原因,經審議作成調處意見,送請主管機關裁定之。
根據《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第31條,審議會在審議礦害鑑定結果和賠償爭執原因後,將提出調處意見,並將此意見提交給主管機關以作最終裁定。根據該條款的規定,審議會在解決礦害爭議時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其提出的調處意見是主管機關作出裁決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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