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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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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會依據礦害鑑定結果及賠償爭執原因,經審議作成調處意見,送請主管機關裁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第31條,審議會在審議礦害鑑定結果和賠償爭執原因後,將提出調處意見,並將此意見提交給主管機關以作最終裁定。根據該條款的規定,審議會在解決礦害爭議時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其提出的調處意見是主管機關作出裁決的依據。

  • 鑑定名詞
  • 調處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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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第 31 條規定:「審議會依據礦害鑑定結果及賠償爭執原因,經審議作成調處意見,送請主管機關裁定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