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害賠償範圍之裁定,以當時受害事實為準。
根據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第 33 條,當進行礦害賠償範圍之裁定時,應以當時受害事實為準。這意味著在裁定賠償範圍時,應以當時實際發生的礦害事實為依據。例如,如果某礦區發生了土砂滑坡,造成周圍地區的房屋受損,裁定賠償範圍時,應以土砂滑坡時的損害情況為基準,來進行相應的賠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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