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害賠償方式之裁定分為財物賠償或修復二種。 前項所稱修復,係指修復至可以正常使用之效果而言。
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第34條規定礦害賠償方式可分為財物賠償或修復兩種。其中,所謂的修復是指將損害部分修復到可以正常使用的狀態。 參考資料1:《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 根據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第34條的規定,當發生礦害時,賠償方式可以是財物賠償或修復。修復是指將受損部分進行修復,使其能夠恢復正常的使用狀態。 範例:某礦場發生環境污染,造成附近農田土壤受損。根據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第34條的規定,農田主可以選擇以修復方式進行賠償,即修復受損土壤,使其恢復能夠正常耕種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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