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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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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害賠償方式之裁定分為財物賠償或修復二種。 前項所稱修復,係指修復至可以正常使用之效果而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第34條規定礦害賠償方式可分為財物賠償或修復兩種。其中,所謂的修復是指將損害部分修復到可以正常使用的狀態。 參考資料1:《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 根據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第34條的規定,當發生礦害時,賠償方式可以是財物賠償或修復。修復是指將受損部分進行修復,使其能夠恢復正常的使用狀態。 範例:某礦場發生環境污染,造成附近農田土壤受損。根據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第34條的規定,農田主可以選擇以修復方式進行賠償,即修復受損土壤,使其恢復能夠正常耕種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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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第 34 條規定:「礦害賠償方式之裁定分為財物賠償或修復二種。 前項所稱修復,係指修復至可以正常使用之效果而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