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35

快速跳轉

礦業主持人因他人在其礦區內興建公共設施或其他重要建築物,致被限制採礦而受損害時,得要求該公共設施或重要建築物所有權者給予相當之賠償。 前項賠償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議,協議不成時,得比照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第 35 條規定,當礦業主持人因他人在其礦區內興建公共設施或其他重要建築物,導致礦業主持人被限制採礦而遭受損害時,有權要求該公共設施或重要建築物所有權者進行相應的賠償。 根據該條規定,雙方當事人應先自行進行協商協議,如果協商不成的話,可以參照第 28 條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此法規的參考資料為「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最新修訂日期為 2013 年 6 月 26 日。以下是與該條規定相關的範例: 例子:當礦業主持人在其礦區內進行採礦作業時,因他人在該區域內興建了一座重要的建築物,導致礦業主持人無法進行正常的採礦活動,進而遭受了經濟損失。在這種情況下,礦業主持人可以要求該建築物的所有權者進行相應的賠償。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協議,則可以參照第 28 條的規定來解決。

  • 所有權名詞
  • 第二十八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第 35 條規定:「礦業主持人因他人在其礦區內興建公共設施或其他重要建築物,致被限制採礦而受損害時,得要求該公共設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