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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16 條
已知開關突波因數之不同回路,若其中一個或二個交流對地電壓超過九十八千伏或直流對地電壓超過一百三十九千伏者,前二條規定導線間之垂直間隔得予修正;其修正後間隔不得小於第九十六條規定之交叉間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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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116 條,如果開關突波因數不同的回路中,有一個或兩個回路的交流對地電壓超過九十八千伏或直流對地電壓超過一百三十九千伏,那麼可以調整導線之間的垂直間隔。修正後的間隔不能小於第九十六條所規定的交叉間隔。 參考資料:「能源業設備安全防護規程」,經濟部能源局,2018年1月31日修訂。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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