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15 條
前條及附表一一四所規定之基本垂直間隔,依下列規定以累積計算之方式增加間隔: 一、除同一回路導線間外,依電壓等級: (一)電壓超過五十千伏至八百十四千伏間不同回路之架空線路、支吊線、導線或電纜間之間隔,超過五十千伏部分,每一千伏,應再增加十毫米或○.四英寸。但已知系統之開關突波因數之交流對地電壓超過九十八千伏或直流對地電壓超過一百三十九千伏之線路者,其間隔得依第一百十六條規定修正。 (二)線路電壓超過五十千伏者,其海拔超過一千公尺或三千三百英尺部分,每三百公尺或一千英尺,間隔應再增加百分之三。其再增加間隔應以最高運轉電壓為基準。 二、依弛度大小: (一)同一支持物上不同高度之架空線路支吊線、導線及電纜,在其支持物上應有可調整之垂直間隔,使其在跨距間任一點之間隔,不小於下列規定值: 1.導線間電壓低於五十千伏者,支持物上導線間之垂直間隔,其再增加間隔為附表一一四所示值之百分之七十五。但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在此限: (1)符合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之位於供電設施空間之中性導體(線)、符合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目規定之位於供電設施空間之光纖電纜、裝置在供電設施空間內,且以被有效接地吊線支持之絕緣通訊電纜,及符合第七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之供電電纜及其支持托架,其裝置於供電設施空間之通訊電纜上方及於通訊設施空間內與通訊電纜平行,若其供電中性導體(線)或吊線與通訊吊線依第十二條規定之間隔搭接,而在電桿上供電設施空間之導線及電纜與通訊設施空間之電纜間隔保持七百五十毫米或三十英寸者,其在跨距間任一點之間隔得為三百毫米或十二英寸。符合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目規定之完全絕緣之光纖電纜,不需搭接。 (2)不同電業若經協議同意,其供電導線在跨距間任一點之垂直間隔,再增加間隔不需超過附表一一四同一電業支持物上導線在支持點所需增加垂直間隔值之百分之七十五。 2.導線間電壓超過五十千伏時,其再增加間隔值由下列公式計算: (1)基值為○‧四一公尺或十六英寸時,間隔值為○‧六二公尺或二百十四.四英寸加上超過五十千伏部分之每千伏十毫米或○.四英寸。 (2)基值為一‧○公尺或四十英寸時,間隔值為一‧○八公尺或四十二.四英寸加上超過五十千伏部分之每千伏十毫米或○.四英寸。 3.為計算第一目之 1 及第一目之 2 規定之垂直間隔,應以下列導線溫度及荷重情況計算,取較大值為準。但同一電業之導線,其線徑及型式相同,並以相同之弛度及張力裝設時,其導線間隔不適用之。 (1)上方導線在攝氏五十度或線路設計之最高正常運轉溫度時之最終弛度,及下方導線在相同周溫條件下,於無電氣負載時之最終弛度。 (2)上方導線在攝氏零度,且有徑向套冰之最終弛度,及下方導線在相同周溫條件下,於無電氣負載及無著冰荷重時之最終弛度。若經驗顯示,上方與下方導線有不同之著冰情況者,亦適用之。 (二)為達到前目規定時,弛度應重新調整,且不得將弛度縮減至違反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為維護外觀或於颱風時仍保持適當間隔,而將不同線徑之導線以同一弛度架設時,應以其中最小導線依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 (三)於跨距長度超過四十五公尺或一百五十英尺之開放式供電導線與通訊電纜或導線間,在其支持物上之垂直間隔應調整於導線溫度攝氏十五度之無風位移時,最終無荷重弛度狀況下,超過七百五十伏且低於五十千伏之開放式供電導線,其跨距吊線最低點不得低於最高通訊電纜或導線在支持物上支持點間之連接直線。但五十千伏以下之被有效接地供電導線,僅需符合第一目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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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115 條規定了輸配電設備之基本垂直間隔的增加方式。依據該條第一項,除同一回路導線間外,根據電壓等級和弛度大小來增加間隔。 根據第一項的規定,先根據電壓等級來增加間隔。如果電壓超過五十千伏至八百十四千伏之間,不同回路之架空線路、支吊線、導線或電纜間的間隔,在超過五十千伏部分,每一千伏應再增加十毫米或0.4英寸。然而,如果已知系統的開關突波因數之交流對地電壓超過九十八千伏或直流對地電壓超過一百三十九千伏,則根據第一百十六條進行修正。 另外,如果線路電壓超過五十千伏且海拔超過一千公尺或三千三百英尺的部分,每三百公尺或一千英尺,間隔應再增加百分之三。這裡的再增加間隔以最高運轉電壓為基準。 第二項則根據弛度的大小來增加間隔。同一支持物上不同高度的架空線路支吊線、導線及電纜,在支持物上應有可調整之垂直間隔,使其在跨距間任一點之間隔不小於規定值。 導線間電壓低於五十千伏時,支持物上導線間之垂直間隔,其再增加間隔為附表一一四所示值之百分之七十五。但符合某些特定規定的情況例外,如符合第八十條、第八十一條及第七十八條規定的情況。此外,不同電業間的協議也可不需超過附表一一四同一電業支持物上導線在支持點所需增加垂直間隔值之百分之七十五。 對於導線間電壓超過五十千伏的情況,其再增加間隔值根據一些公式來計算,這些公式中包含基值和超過五十千伏部分的增加值。 在計算第一目規定之垂直間隔時,需要考慮導線溫度、荷重情況,並取較大值作為準則。如果是同一電業的導線,且線徑、型式、弛度和張力相同,則不適用間隔的計算。 第三項規定了跨距長度超過四十五公尺或一百五十英尺的開放式供電導線與通訊電纜或導線間的垂直間隔調整。 總結來說,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115 條根據電壓等級和弛度的大小來增加輸配電設備之基本垂直間隔。具體的間隔增加方式和計算公式可依法規中的表格和公式進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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