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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14 條
- 1.同一或不同回路之導線間基本垂直間隔規定如下: 一、架設於同一支持物上,五十千伏以下之支吊線、導線或電纜間之基本間隔,不得小於附表一一四所示值。但下列裝置之間隔,不適用之: (一)同一回路電壓超過五十千伏之導線間。 (二)為同一電業所有,符合第七十八條第三款規定之電纜間及符合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之中性導體(線)間。 (三)為同一電業所有,電壓五十千伏以下之同一回路同一相之非被接地開放式供電導線間。 二、供電線路與通訊線路間之間隔,不得小於附表一一四所示值。 三、裝設於通訊設施空間之通訊線路相互間之間隔及空間應符合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 四、裝設於供電設施空間之通訊線路相互間之間隔不得小於附表一一四所示值。
- 2.架空線路支吊線、導線或電纜架設於垂直線架,或分開托架為垂直配置,且符合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者,其間隔得依表一二一規定。
- 3.通訊接戶線在供電導線下方,且兩者於同一跨越支持物上,若通訊導線與未被有效接地之供電導線之間隔符合前項及第一百十五條至第一百十七條規定時,通訊導線與被有效接地供電導線間之間隔,得縮減至一百毫米或四英寸。 七百五十伏特以下供電接戶線之非接地導線有絕緣,跨於通訊接戶線上方且成平行,並與通訊接戶線位於同一支持物上保持本條規定之間隔時,在跨距上任何一點,包括裝設於建築物或構造物上之裝設點,至少應有三百毫米或十二英寸之間隔。
- 4.符合第七十九條規定同一回路導線之間隔,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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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114條,該條規定了不同回路之導線間的基本垂直間隔,以及供電線路與通訊線路之間的間隔要求。 根據第1項的規定,架設於同一支持物上的五十千伏以下之支吊線、導線或電纜間的基本間隔不得小於規定的值。但是,同一回路電壓超過五十千伏的導線間,以及符合特定條款規定的電纜間和中性導體(線)間,以及電壓五十千伏以下的同一回路同一相之非被接地開放式供電導線間不適用此間隔要求。 第2項規定了在垂直線架或分開托架為垂直配置的架空線路支吊線、導線或電纜的間隔取決於附表一一四的規定。 根據第3項,通訊接戶線在供電導線下方,且兩者於同一跨越支持物上,符合前項和第一百十五條至第一百十七條規定的間隔要求時,通訊導線與被有效接地供電導線之間的間隔可以縮減至一百毫米或四英寸。 第4項規定了符合特定條款規定之同一回路導線之間隔,不適用第1項規定。 以上是針對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114條的釋義,並根據該規定提供了相關的參考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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