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114條,該條規定了不同回路之導線間的基本垂直間隔,以及供電線路與通訊線路之間的間隔要求。 根據第1項的規定,架設於同一支持物上的五十千伏以下之支吊線、導線或電纜間的基本間隔不得小於規定的值。但是,同一回路電壓超過五十千伏的導線間,以及符合特定條款規定的電纜間和中性導體(線)間,以及電壓五十千伏以下的同一回路同一相之非被接地開放式供電導線間不適用此間隔要求。 第2項規定了在垂直線架或分開托架為垂直配置的架空線路支吊線、導線或電纜的間隔取決於附表一一四的規定。 根據第3項,通訊接戶線在供電導線下方,且兩者於同一跨越支持物上,符合前項和第一百十五條至第一百十七條規定的間隔要求時,通訊導線與被有效接地供電導線之間的間隔可以縮減至一百毫米或四英寸。 第4項規定了符合特定條款規定之同一回路導線之間隔,不適用第1項規定。 以上是針對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114條的釋義,並根據該規定提供了相關的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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