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三條至本條及本章第九節規定之間隔,構成在支持物間之跨距吊線及支持物上,供電設施空間內設施與通訊設施空間內設施間之通訊作業人員安全區。除符合第一百四十一條或第一百四十二條或本章第十節規定,或僅限由合格人員作業者外,供電或通訊設施不得裝置於通訊作業人員安全區內。
根據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117 條,該條規定了通訊作業人員安全區的範圍以及限制。通訊作業人員安全區是指輸配電設備之間隔、支持物上、供電設施空間內和通訊設施空間內之區域。在通訊作業人員安全區內,除非符合第一百四十一條或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或只有合格人員進行作業,否則不得安裝供電或通訊設施。 參考資料: 「電力法律法規查詢系統」: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6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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