垂直及橫向通訊導線架設於通訊線路支持物上或同一支持物上之通訊設施空間內,其間隔規定如下: 一、與通訊導線之間隔:未絕緣垂直及橫向之通訊導線與其他通訊導線,及與支線、跨距吊線或吊線之間隔,不得小於附表一一九~一所示值。 二、與供電導線之間隔:垂直及橫向絕緣通訊導線與八.七千伏以下供電導線之垂直間隔,不得小於一.○公尺或四十英寸;超過八.七千伏至五十千伏部分,每增加一千伏,再增加十毫米或○.四英寸。超過五十千伏部分,依第一百十五條規定增加其間隔。但與符合第八十條第一款之中性導體(線),符合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之電纜,及其中性導體(線)或吊線與通訊吊線搭接之光纖電纜,其間隔得縮減至○.七五公尺或三十英寸。
根據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150條,垂直及橫向通訊導線的架設間隔有以下規定: 一、垂直及橫向的未絕緣通訊導線與其他通訊導線,及與支線、跨距吊線或吊線之間隔,不得小於附表119-1所示的值。 二、垂直及橫向的絕緣通訊導線與8.7千伏以下供電導線之垂直間隔,不得小於1.0公尺或40英寸;超過8.7千伏至50千伏部分,每增加1千伏,再增加10毫米或0.4英寸。超過50千伏部分,則根據第115條的規定增加間隔。然而,與符合第80條第1款之中性導體(線),符合第78條第1款之電纜,及其中性導體(線)或吊線與通訊吊線搭接之光纖電纜,其間隔可以縮減至0.75公尺或30英寸。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經濟部能源局,「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最新修訂日期:2016年11月30日),第1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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