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於獎勵類目及標準之生產事業未能於前條規定期限內檢齊文件而有正當理由者,得於該條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並聲明補送。但應於該條規定期限屆滿之次日起九十日內補送齊全。 生產事業逾前條之申請期限或前項補送文件之期限者,仍得於本條例第六條規定之獎勵期間內,就賸餘之期間核定其獎勵。但賸餘期間不足一年者不予獎勵,超過一年者,其不足一月之畸零日數亦不予獎勵。 前項賸餘期間,自應送文件檢齊之當日起算。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 12 條,對於符合獎勵類目及標準的生產事業,如果未能在前一條規定的期限內檢齊文件但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可以在該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並聲明補送文件。然而,在該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的九十天內必須補齊全部文件。 如果生產事業超過前一條的申請期限或補送文件的期限,仍然可以在獎勵投資條例第六條規定的獎勵期間內,根據剩餘期間的長短核定其獎勵。但如果剩餘期間不足一年,則不予獎勵;如果超過一年,剩餘期間中不足一個月的日數也不予獎勵。 前述的剩餘期間是從文件檢齊的當天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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