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產業創新條例緩課所得稅適用辦法(105.09.06訂定)10

快速跳轉
  1. 1.我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適用第三條規定,我國創作人適用第四條規定及公司員工適用第六條規定者,扣繳義務人於給付股票時,免依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規定辦理扣繳。
  2. 2.股票發行公司依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一第五項規定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及我國學術或研究機構依同條例第十二條之二第三項規定向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六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之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經該主管機關否准其申請者,扣繳義務人應於主管機關函復申請人之日起一個月內,辦理補扣及補繳扣繳稅款並向稽徵機關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3. 3.扣繳義務人依前項規定期限內補繳及補報者,得免加計利息並免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一條及第一百十四條規定處罰,屆期未辦理者,應依前開所得稅法規定處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法规,第10条规定如下: 1. 在适用第三条、第四条和第六条的情况下,扣繳義務人在支付股票时不需要根据所得税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进行扣繳。 2. 如果股票发行公司依照第十二条之一第五项规定向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申请认定,或者我国学术或研究机构依照同条例第十二条之二第三项规定向科学技术基本法第六条第三项所定辦法之主管机关申请认定,并且申请被主管机关否定,扣繳義務人应在主管机关函复申请人的日起一个月内,进行补扣和补缴扣繳稅款,并向稽徵机关申报各类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3. 根据前款规定,扣繳義務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补缴和补报的情况下,免除加计利息,并且免除根据所得税法第一百十一条和第一百十四条的规定进行的处罚。如果未按期办理,应依据前述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参考资料: - 《產業創新條例緩課所得稅適用辦法(105.09.06訂定)》 - 《所得稅法》最新修訂版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產業創新條例緩課所得稅適用辦法(105.09.06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產業創新條例緩課所得稅適用辦法(105.09.06訂定)第 10 條規定:「我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適用第三條規定,我國創作人適用第四條規定及公司員工適用第六條規定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產業創新條例緩課所得稅適用辦法(105.09.06訂定)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