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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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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有關物品之部分設計、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提出之專利申請案,始適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專利法第 151 條規範 2011 年新增的部分設計、Icons 設計、衍生設計等 7 項新制,僅適用於 2011 年 11 月 29 日修正條文施行後提出的專利申請案。

Q · 我 2010 年提的設計專利申請,能用新法的 GUI / 部分設計規定嗎?

不能。新法只給 2011-11-29 施行後提出的申請案

依專利法第 151 條,部分設計、Icons/GUI 設計、衍生設計、成組設計、設計專利刊物發表優惠期等規定,僅適用於 2011 年 11 月 29 日修正條文「施行後提出之」專利申請案。施行前已經提出的舊案永遠停留在舊法框架下,不能改用新法規定,也不能補正轉換申請類型。實務上判斷分界第一步就是查申請日落在哪一邊。

白話解讀

專利法每次修正,都會留下一條看起來最無聊的條文:「本法XX年修正施行後始適用之」。沒有人會仔細看。但這種條文藏著一個秘密:法律每次更新,都有一群「被遺棄的人」,那些在修法前提出申請的人,永遠拿不到新規定的好處。本條就是 2011 年那波大修正的分界線。它列出了 7 項全新的設計專利相關保護(部分設計、Icons/GUI 設計、衍生設計、成組設計,還有刊物發表的優惠期),明確說:這些好東西,只給 2011 年 11 月 29 日之後提出申請的人。在那之前提出的案件,再優秀也享受不到。如果你的設計團隊在 2010 年提交了一個 App 圖示的設計,這條條文告訴你:在台灣,你的設計沒辦法用 121 條第 2 項的新規定受保護。這就是法律分水嶺的力量。

法律定性

專利法第 151 條為 2011 年大修正之過渡適用範圍條款,明定 7 項新增的發明、設計專利優惠期與設計專利保護類型(含部分設計、Icons/GUI 設計、衍生設計、成組設計)僅對 2011 年 11 月 29 日修正條文施行後提出之專利申請案有效,建立台灣設計專利新舊制度的時間分界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 2011 年前提的設計專利申請,能改成部分設計或 Icons 設計嗎?

不行。專利法第 151 條第一句明文規定,相關新規定僅適用於 2011 年 11 月 29 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提出之」專利申請案。施行前已提出的案件,永遠停留在舊法的框架下,連修改申請類型都不行。實務上與其想救舊案,不如評估能不能就同一設計主張新穎性後重新申請新案,但要小心新穎性會被自己的舊申請案打掉,這個策略要算得很細。

Q2Icons / GUI 設計(電腦圖像、圖形化使用者介面)是什麼時候開始能在台灣申請設計專利的?

從 2011 年 11 月 29 日修正條文施行後提出的設計專利申請案開始適用,依據就是本條搭配第 121 條第 2 項。施行前的相關設計,在台灣是無法以「設計專利」獨立受到保護的。這也是為什麼台灣很多本土 App 公司早期都拿不到 GUI 的設計專利,而是用著作權或商標處理介面元素,整個生態系的保護邏輯到 2011 年才補上設計專利這一塊。

Q32010 年提的設計專利申請能用新法的部分設計或 Icons 規定嗎?

不能。專利法第 151 條鎖死適用範圍:必須是 2011-11-29 施行後提出之申請案才能適用 7 項新制。判斷分界第一步是查申請日(不是審定日、公告日)。實務上常被忽略的策略:若舊案標的剛好是新制保護類型(如 App 圖示),可評估撤回重新申請,但要先估算新穎性會不會被自己舊案打掉。

Q4專利法第 151 條規範什麼?

本條規範 2011 年修正新增的 7 項規定(發明專利優惠期、部分設計、Icons 設計、設計優惠期、衍生設計、成組設計)的適用範圍,明定僅施行後提出的申請案才能使用。

Q5什麼是部分設計專利?

對「物品的某一部分」單獨主張設計專利保護的制度,例如手機鏡頭排列、瓶身腰線造型,台灣 2011 年隨本條施行而開放。

Q6Icons / GUI 設計專利什麼時候開始能在台灣申請?

2011 年 11 月 29 日修正條文施行後提出的申請案才能適用,依本條搭配第 121 條第 2 項規定。施行前無法以設計專利獨立保護介面圖像。

Q7什麼是衍生設計、成組設計?

衍生設計是與母案近似的變化版本;成組設計是同類成套物品同時申請保護的設計,兩者皆 2011 年本條施行後才能適用。

Q8怎麼判斷一件設計專利申請應適用新法或舊法?

查申請日(不是審定、公告日)。落在 2011 年 11 月 29 日(含當日)之後 → 新法;之前 → 舊法。本條鎖死分界,無例外。

Q92010 年提的設計專利申請能改用新法嗎?

不行。本條明定僅施行後「提出之」申請案才能適用新規定,舊案永久停留在舊法。實務上可考慮撤回重新申請,但要先估算新穎性會不會被自己舊案打掉。

Q10舊案如果用了新制怎麼辦?

智慧財產局會依舊法審查並核駁新制相關主張。已核准者如被發現援用新制,可能成為舉發理由。

Q11申請 Icons 設計專利要多少錢?

申請規費約 3,000 元,加上代理費(事務所收費約 1.5-3 萬元/件);如委由專利師處理,總成本約 2-4 萬元。

Q12本條 vs 第 149 條差在哪?

151 條規範「新制是否能用」(適用對象),149 條規範「舊案如何審定」(程序處理)。一條向前、一條向後,互相配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before_2011_11_29after_2011_11_29
部分設計保護不允許,必須整體物品申請允許,可單獨對物品之一部主張
Icons/GUI 設計無設計專利保護管道,僅能用著作權/商標處理依專利法第 121 條第 2 項可獨立申請設計專利
衍生設計需各別申請、各別審查可作為母案的衍生案、共用權利期間
成組設計成套產品需逐件申請得以一申請案保護同類成組物品
設計專利刊物優惠期無設計優惠期制度依第 122 條第 3 項第 1 款,刊物發表後 6 個月內申請不喪失新穎性

before_2011_11_29

部分設計保護
不允許,必須整體物品申請
Icons/GUI 設計
無設計專利保護管道,僅能用著作權/商標處理
衍生設計
需各別申請、各別審查
成組設計
成套產品需逐件申請
設計專利刊物優惠期
無設計優惠期制度

after_2011_11_29

部分設計保護
允許,可單獨對物品之一部主張
Icons/GUI 設計
依專利法第 121 條第 2 項可獨立申請設計專利
衍生設計
可作為母案的衍生案、共用權利期間
成組設計
得以一申請案保護同類成組物品
設計專利刊物優惠期
依第 122 條第 3 項第 1 款,刊物發表後 6 個月內申請不喪失新穎性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特許法附則(各次改正法附則之經過措置規定,例:2019 年改正附則第 2 條)
韓國특허법 부칙(各次 개정법 부칙 경과규정)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2020 年修正未設專條,依《立法法》第 93 條一般原則處理)
德國PatG / GeschmMG Übergangsvorschriften(如 2014 年 DesignG 改名前後之經過規定)
法國Code de la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 - Dispositions transitoires(依 ordonnance 各次改革)
美國Leahy-Smith America Invents Act 2011, Effective Date provisions, 35 USC 100 note(first-inventor-to-file 過渡規定)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001129 全文修正)

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有關物品之部分設計、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提出之專利申請案,始適用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次修正增訂於刊物發表者享有優惠期(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一款)、物品之部分設計(修正條文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電腦圖像(Icons)及使用者圖形介面(GUI)之設計(修正條文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項)、衍生設計(修正條文第一百二十七條)與成組設計(修正條文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二項)得申請設計專利等事項,該等事項僅適用於修正施行後所提出之申請案,爰予明定。

(1001129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本次修正增訂於刊物發表者享有優惠期(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一款)、物品之部分設計(修正條文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電腦圖像(Icons)及使用者圖形介面(GUI)之設計(修正條文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項)、衍生設計(修正條文第一百二十七條)與成組設計(修正條文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二項)得申請設計專利等事項,該等事項僅適用於修正施行後所提出之申請案,爰予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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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利法第 151 條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有關物品之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利法第 1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專利法第 15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