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發行之特別股,得收回之。但不得損害特別股股東按照章程應有之權利。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158 條規定,公司發行的特別股得收回,但收回時不得損害特別股股東依章程應有之權利,收回的條件、價格與時程均依章程約定。
Q · 公司可以收回我的特別股嗎?
可以,但收回怎麼來全看章程約定
依公司法第 158 條,公司發行之特別股得收回之,但不得損害特別股股東按章程應有之權利。換言之公司有收回權,但收回的價格、時程、通知方式與積欠股息是否須清償,全部依章程(公司法第 157 條第八款應載事項)約定。章程沒寫清楚,公司能否強制收回反而有爭議。
公司發出去的特別股,不是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公司可以把它買回來。這條只有兩句話,但藏了一個2011年才打開的重要鬆綁:以前公司收回特別股只能用「盈餘」或「發行新股的錢」這兩種來源,等於口袋不深就別想收回。修法後把資金來源的限制整條刪掉,公司可以用任何合法資金收回,包括銀行借款、處分資產所得、甚至減資退回的金額。但有一條紅線不能碰:不得損害特別股股東按照章程應有的權利。如果章程寫了固定股息6%且累積,你在收回之前必須把積欠的股息全部付清。如果章程寫了特定的收回價格計算方式,就必須照算。公司不能一邊說要收回,一邊偷偷打折。
公司法第 158 條為股份有限公司特別股收回的授權規範:公司得依章程約定收回已發行之特別股,惟收回行為不得損害特別股股東依章程應享有之權利(如固定股息、累積股息清償、收回價格計算方式)。2011 年修正刪除「以盈餘或發行新股所得股款」之資金來源限制後,公司得以任何合法資金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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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決於章程怎麼寫。若章程明確約定公司有強制收回權(callable),條件符合時你沒有拒絕餘地;若章程只寫「得收回」而無強制條款,公司能否單方強制收回有爭議。認購前應確認章程是否有收回條件與收回價格計算方式。
不一定。收回價格由章程約定,可為面額、面額加溢價或依公式計算。若章程未約定收回價格,實務上法院傾向以公平合理價格判斷。章程寫「以面額收回」對公司最有利,投資人宜爭取公允價值或加計溢價的公式。
規範股份有限公司收回特別股的依據,收回條件全依章程約定,但不得損害股東依章程應有權利。
公司依章程買回並消滅已發行特別股,收回後該批特別股股數直接減少。
當年度未發放的股息逐年累積,公司收回前必須補足所有積欠股息才能收回。
收回適用 158 條、收回後消滅股數;庫藏股買回適用 167-1 條、公司持股且三年內須處分或銷除。
核對章程收回條件 → 清償累積積欠股息 → 依約定通知股東 → 備妥合法資金 → 收回後辦理減資變更登記。
依章程約定,可為面額、面額加溢價或公式計算;章程未約定時實務以公平合理價格判斷。
可以。2011 修法刪除資金來源限制後,盈餘、借款、處分資產所得等任何合法資金皆可。
要。收回後已發行特別股股數減少,須依公司法辦理相關公司變更登記。
庫藏股買回受可分派盈餘上限與三年處分限制;特別股收回 2011 後資金來源不限,但須符合資本維持與章程約定。
有爭議。缺乏章程約定時公司單方強制收回的正當性存疑,股東得主張收回不符章程而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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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人對於前二條所定事務,得代表公司委託會計師、律師辦理之。其費用,由公司負擔。
公司非經設立登記後,不得發行股票。 違反前項規定發行股票者,其股票無效,但持票人得對於發行股票人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發行股票人,得科五百元以下之罰鍰。
公司發行之特別股,得以盈餘或發行新股所得之股款收回之。但不得損害特別股股東按照章程應有之權利。
公司發行之特別股,得收回之。但不得損害特別股股東按照章程應有之權利。
立法理由按公司收回發行之特別股,依原規定,僅得以盈餘或發行新股所得股款收回,尚不得以法條所列舉者以外之其他款項收回。此種限制,對企業之財務運用,欠缺彈性;又公司以何種財源收回特別股,允屬公司內部自治事項,宜由公司自行決定,毋庸以法律限制之,以利公司彈性運用,爰刪除「以盈餘或發行新股所得之股款」等文字。至於特別股應收回之條件、期限與公司應給付對價之種類及數額等事項,仍應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四款規定於章程中訂定之,公司並應據以辦理,併此敘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監察人對於前二條所定事務,得代表公司委託會計師、律師辦理之。其費用,由公司負擔。
公司非經設立登記後,不得發行股票。 違反前項規定發行股票者,其股票無效,但持票人得對於發行股票人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發行股票人,得科五百元以下之罰鍰。
公司發行之特別股,得以盈餘或發行新股所得之股款收回之。但不得損害特別股股東按照章程應有之權利。
按公司收回發行之特別股,依原規定,僅得以盈餘或發行新股所得股款收回,尚不得以法條所列舉者以外之其他款項收回。此種限制,對企業之財務運用,欠缺彈性;又公司以何種財源收回特別股,允屬公司內部自治事項,宜由公司自行決定,毋庸以法律限制之,以利公司彈性運用,爰刪除「以盈餘或發行新股所得之股款」等文字。至於特別股應收回之條件、期限與公司應給付對價之種類及數額等事項,仍應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四款規定於章程中訂定之,公司並應據以辦理,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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