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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鹽務人事規則 第 10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已支有年功加俸人員奉准升等時,其原支年功加俸仍予照支,作為正薪之一部份,並得計算養老金等利益。
  2. 奉准升等人員,同時不得晉支年功加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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