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考績分工作操行學識才具四項,總分以六十分為及格;但總分及格而工作操行有不滿二十分,或才具不滿十分者,仍以不及格論。
根據鹽務人事規則第108條,定期考績分為工作、操行、學識、才具四項,總分以六十分為及格。然而,即使總分及格,如果工作操行分數不滿二十分,或者才具分數不滿十分,仍然被視為不及格。一個與此相關的範例是,在某家公司,員工的總分及格了,但工作操行得分只有十五分,因此依據該條例,他仍然被視為不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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