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人員每年得請優待假三十日,分期以三次為限,水上人員得請優待假十日,分期以二次為限,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給假。(本條優待假廢止,改照公務員休假辦法辦理)。 一、未經補實者。 二、服務未滿一年者。 三、復職後服務未滿一年者。 四、在長假起訖之年份者。 五、公務繁忙不能離職者。 六、其他原因,認為不能給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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