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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 第 1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人員請准長假,無論是否回籍,均得於長假期外,酌給往返程期,其程期依發給調差津貼份數定之,發給一份者,一次程期,最多為十天,一份半者,最多為二十天,兩份者最多為四十天。
  2. 前項往返程期,應由所在區之主管機關酌定,如長假期滿後,調往他區者,則其由原籍赴調之程期,應由新調區之主管機關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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