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務人事規則 第 1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人員請准長假,應於起假以前按照左列各節開列清單,呈報鹽務總局及服務機關備查 一、長假人員姓名。 二、現支薪額。 三、長假起訖日期。 四、長假期內薪津及一切福利具領手續。 五、長假期內通訊地址。 六、備考。
- 行抵履行長假所在地後,應立將到達日期,身體狀況,及最近通訊地址,分別呈報原服務機關及鹽務總局,以後每經兩月呈報一次,如逾期未接此項報告,即將薪水停發,俟據續報,再行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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