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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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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人員請准長假,應於起假以前按照左列各節開列清單,呈報鹽務總局及服務機關備查 一、長假人員姓名。 二、現支薪額。 三、長假起訖日期。 四、長假期內薪津及一切福利具領手續。 五、長假期內通訊地址。 六、備考。
  2. 2.行抵履行長假所在地後,應立將到達日期,身體狀況,及最近通訊地址,分別呈報原服務機關及鹽務總局,以後每經兩月呈報一次,如逾期未接此項報告,即將薪水停發,據續報,再行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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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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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鹽務人事規則第 140 條規定:「人員請准長假,應於起假以前按照左列各節開列清單,呈報鹽務總局及服務機關備查 一、長假人員姓名。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鹽務人事規則第 1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