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務人事規則 第 14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人員欲將所准調差假之全部或一部,於離開原服務地點後,在他處履行者,應於請假時將假期日數,履行地點,及其緣由,陳報原服務主管機關核准,並轉知該員新調區內之主管機關查照,但不得請求延長施行日期,及額外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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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欲將所准調差假之全部或一部,於離開原服務地點後,在他處履行者,應於請假時將假期日數,履行地點,及其緣由,陳報原服務主管機關核准,並轉知該員新調區內之主管機關查照,但不得請求延長施行日期,及額外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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