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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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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人員陳訴或舉發案件,應照規定程序辦理,並應於原呈上簽名蓋章,以明責任,倘該管長官經相當時間,不為處理,或處理有失持平調,得層遞呈請辦,如有虛誣刁纏情事,應按其情節,從嚴懲處
  2. 2.匿名控訴得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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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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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懲處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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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鹽務人事規則第 160 條規定:「人員陳訴或舉發案件,應照規定程序辦理,並應於原呈上簽名蓋章,以明責任,倘該管長官經相當時間,不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鹽務人事規則第 16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