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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 第 5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新派人員應於奉委後呈繳二寸半身相片三張,由本人親筆簽署姓名於背面,以一張存鹽務總局,一張存該員服務區之主管機關,一張存該員服務機關。
  2. 前項相片每五年更換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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