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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 第 5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人員補實分左列三種: 一、初派補實:戊等及以下新派人員於試用三個月後,經該管長官考其品行成績確屬優良者,可追溯自到差之日起補實。丁等及以上者,如其年終考績分數及格,得服務滿一年之最近季道補實,不予追溯。 二、升等補實:考試錄取升等或免試等,或丁等及以上人員升等,均須照前項上段規定試用三個月後,追溯自升充之日起補實(但事前已代理該缺在三個月以上者得免試用)。 三、代理補實:代理丁等及以下職缺在三個月以上,如屬品績優良,具備本規則第七十六條資格者,得由各區彙保升補,免予試用。
  2. 新派人員,須經補實後,方得享受一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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