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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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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人員犯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 一、操守難信,不盡職責,或因監察不力,致所屬員司舞弊,或犯有下條二、三、九各項情事之一者。 二、牽涉舞弊案件,操守可疑,雖無確證,但使機關名譽受損害者。 三、擅離職守,情節較輕者。 四、經營他業,致影響公務效率者。 五、收受屬員餽贈,或向屬員借貸款項者。 六、藉事要挾或妄事攻訐者。 七、違背定章或違抗命令,情節較輕者。 八、溺職或辦事不力,或辦事疏忽,或習於懶惰者。 九、品行不端者。 十、奉令調差,延不赴調,或請辭職者。 十一、請假後假滿不續假亦不返職者。
  2. 2.凡犯本條七、八、九三項之一,情節較輕者,得酌予記過或申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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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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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免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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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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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鹽務人事規則第 62 條規定:「人員犯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 一、操守難信,不盡職責,或因監察不力,致所屬員司舞弊,或犯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鹽務人事規則第 6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