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務人事規則 第 8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人員隔區調動或鹽務總局與區間調動,應由原服務機關備具介紹文件,以正本連同調差人員履歷單,求職書,照片,保證書,及養老金收據等件,寄交調往區之主管機關副本交由該員攜往,以資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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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隔區調動或鹽務總局與區間調動,應由原服務機關備具介紹文件,以正本連同調差人員履歷單,求職書,照片,保證書,及養老金收據等件,寄交調往區之主管機關副本交由該員攜往,以資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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