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均須取具保證,其經營公款票據,或經手銀錢出入,填寫支票,以及管理鹽倉材料,及其他有價值公物等人員,併須取具殷實舖保或現金保證,或有正當職業而在工商實業界有相當信譽之人保。
該法條規定了對經營公款票據、經手銀錢出入、填寫支票,以及管理有價值公物等人員,需要取得有關保證或保障措施。參考資料為"鹽政人員條例"第90條,其中提到了人員均須取具保證的要求。例如,對經手銀錢出入的人員,有相當信譽之人的保證需求,以確保其職責履行的安全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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