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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務人事規則 第 9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離職人員如有應行發還之保證書保證金,及試員應得之利益,均於離職時一次發給,(甲)各區及分區主管人員。(乙)主辦會計員。(丙)經手現金或管理現金帳或鹽帳人員等,均應其負責辦理之帳目查無訛後,方准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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