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人員如有應行發還之保證書保證金,及試員應得之利益,均於離職時一次發給,惟(甲)各區及分區主管人員。(乙)主辦會計員。(丙)經手現金或管理現金帳或鹽帳人員等,均應俟其負責辦理之帳目查核無訛後,方准發給。
根據鹽務人事規則第93條,離職人員應行發還的保證書保證金及試員應得的利益,均應在離職時一次發給。然而,對於各區及分區主管人員、主辦會計員以及經手現金或管理現金帳或鹽帳人員等,則必須等其負責辦理的帳目經查核無訛後,方可准發給。 範例資料: 根據鹽務人事規則第93條,離職人員應得的保證書保證金及試員應得的利益應在離職時一次發給。舉例來說,如果某位主辦會計員在離職時應得的利益尚未經過帳目查核,則不得提前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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