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規則 第 16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報值包裹、保價郵件、代收貨價郵件於寄到時,郵政機關通知收件人前來親領或委託他人代領。同日同一收件人之印刷物總重量超過五公斤者,亦得通知收件人到郵局領取。 前項郵件應納貨價、關稅或其他費用者,俟納清後,始行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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