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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 162 條
報值包裹、保價郵件、代收貨價郵件於寄到時,郵政機關通知收件人前來親領或委託他人代領。同日同一收件人之印刷物總重量超過五公斤者,亦得通知收件人到郵局領取。 前項郵件應納貨價、關稅或其他費用者,俟納清後,始行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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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郵政規則第162條的規定,報值包裹、保價郵件、代收貨價郵件在寄到時,郵政機關會通知收件人前來親領或委託他人代領。如果同一收件人的印刷物總重量超過五公斤,也可以通知收件人到郵局領取。而如果郵件需要支付貨價、關稅或其他費用,則必須在納清後才會遞交。 與此相關的範例是,《郵政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其委託者外,任何人不得以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之文件為營業。根據這個規定,只有中華郵政公司及其委託者才能夠遞送信函等文件作為營業。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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