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規則 第 16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報值包裹、保價郵件、代收貨價郵件於寄到時,郵政機關通知收件人前來親領或委託他人代領。同日同一收件人之印刷物總重量超過五公斤者,亦得通知收件人到郵局領取。 前項郵件應納貨價、關稅或其他費用者,俟納清後,始行遞交。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郵政規則 第162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編章節定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