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規則 第 16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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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交停泊港埠之船舶或其船員之郵件,得向其所屬之機關或公司遞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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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郵政法規第163條的規定,寄交停泊港口的船舶或其船員的郵件,可以直接遞交給船舶或船員所屬的機關或公司。這項規定保障了船舶和船員的郵件能夠正確送達到他們所屬的機構或公司。例如,假設一艘船舶在港口停泊,船上的船員收到了重要郵件,根據這條規定,可以直接將郵件交給船隻所屬的機構或公司,以確保郵件的正確傳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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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