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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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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交停泊港埠之船舶或其船員之郵件,得向其所屬之機關或公司遞交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郵政法規第163條的規定,寄交停泊港口的船舶或其船員的郵件,可以直接遞交給船舶或船員所屬的機關或公司。這項規定保障了船舶和船員的郵件能夠正確送達到他們所屬的機構或公司。例如,假設一艘船舶在港口停泊,船上的船員收到了重要郵件,根據這條規定,可以直接將郵件交給船隻所屬的機構或公司,以確保郵件的正確傳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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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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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郵政規則第 163 條規定:「寄交停泊港埠之船舶或其船員之郵件,得向其所屬之機關或公司遞交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郵政規則第 16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