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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 164 條
寄交停泊港埠之本國或外國軍艦之郵件,向該艦艦長所指定之收件地址遞交之。但外國軍艦之郵件,未經指定收件地址者,依其領事之請求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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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交停泊港埠之本國或外國軍艦之郵件,向該艦艦長所指定之收件地址遞交之。但外國軍艦之郵件,未經指定收件地址者,依其領事之請求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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