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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 17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類掛號郵件應由收件人、代收人、繼承人代理人或同居家屬蓋章收領。附有回執者,並應在回執上蓋章。 收件人未攜帶印章而能出示身分證明文件者,除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外,得簽署全名收領,必要時,得抄錄其身分證明文件名稱及字號。收件人持用外國護照者,得以簽名收領。必要時,抄錄其護照字號及簽發國名及機構名稱。 經按址投遞而無法投交或依規定逕予招領之各類掛號郵件,經通知招領後,自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依左列規定到指定之郵政機關領取之: 一、收件人親自領取者,應交回招領郵件通知單,出示國民身分證或郵政機關認可之身分證件並加蓋印章。如未攜帶印章者,除報值及保價郵件外,得簽署全名代替蓋章。 二、收件人委託代人代領報值及保價郵件以外之掛號郵件者,應交驗招領郵件通知單、收件人委託書或印章,由代領人出示其國民身分證簽名或蓋章領取。 三、收件人委託他人代領報值及保價郵件者,應交驗招領郵件通知單、收件人委託書,並由代領人出示其國民身分證及加蓋代領人印章領取。四、投交收件人親收之國際掛號函件不得委託他人代領。 依規定逕予招領之平常郵件,憑招領通知單到指定郵政機關領取,郵政機關於必要時,得請領取人出示身分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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