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郵政規則 第 17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寄交機關、學校、團體、工廠、礦場、公司及行號內之執事人、居住人或由其轉交之掛號郵件,其收據應蓋用各該機構或其經收郵件印章。報值信函並應加蓋經手人印章。報值包裹、保價郵件及投交收件人親收之國際掛號函件,逕予招領,蓋用收件人印章。 寄交專用信箱、專用信袋租用人或由其轉交之掛號郵件,其收據蓋用在郵局留有印鑑之收取郵件印章。報值信函並應加蓋經手人印章。報值包裹、保價郵件及投交收件人親收之國際掛號函件,逕予招領,蓋用收件人印章。 寄交被拘禁管收者之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及投交收件人親收之國際掛號函件,不能由其本人親自加蓋印章者,其收據得僅加蓋拘禁或管收機關經收郵件印章及經手人印章。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