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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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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交機關、學校、團體、工廠、礦場、公司及行號內之執事人、居住人或由其轉交之掛號郵件,其收據應蓋用各該機構或其經收郵件印章。報值信函並應加蓋經手人印章。報值包裹、保價郵件及投交收件人親收之國際掛號函件,逕予招領,蓋用收件人印章。 寄交專用信箱、專用信袋租用人或由其轉交之掛號郵件,其收據蓋用在郵局留有印鑑之收取郵件印章。報值信函並應加蓋經手人印章。報值包裹、保價郵件及投交收件人親收之國際掛號函件,逕予招領,蓋用收件人印章。 寄交被拘禁管收者之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及投交收件人親收之國際掛號函件,不能由其本人親自加蓋印章者,其收據得僅加蓋拘禁或管收機關經收郵件印章及經手人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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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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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拘禁名詞
  • 管收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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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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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郵政規則第 171 條規定:「寄交機關、學校、團體、工廠、礦場、公司及行號內之執事人、居住人或由其轉交之掛號郵件,其收據應蓋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郵政規則第 1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