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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 20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寄往國外之欠資函件,退還寄件人補足資費差額。無法退還時,除信函及明信片作欠資函件寄發外,其他函件不予寄遞,於公告招領期滿後,作無著郵件處理。 國際航空函件未付或未付足資費,無法退還寄件人補收者,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未付或未付足水陸路函件資費者,依前項規定辦理。 二、所付資費超過水陸路資費,並已達航空混合資費百分之五十者,得作欠資函件發由航空寄遞;不及航空混合資費百分之五十者,發由水陸路寄遞。 三、航空函件改發水陸路寄遞者,所有「航空」字樣或標誌均以粗線二道予以劃銷。 大批交寄之國際信函及明信片,資費不足,無法退還寄件人補付者,不予寄遞,於公告招領期滿後,作無著郵件處理。 國際快遞函件未付或未付足資費者,除航空快遞函件,其所付已足航空混合郵資時,可將「快遞」字樣或標誌以粗線二道劃銷得發由航空寄遞外,餘均依前項之規定辦理。無法退回補收資費依第二項規定予以寄發之件,均應將「快遞」字樣或標誌予以劃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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