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規則 第 2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未經付清欠資之郵件,不得投遞。如收件人拒付欠資及欠資手續費,或無法投遞者,退回原寄局,向寄件人收取,寄件人拒絕交付者,準用無著郵件處理。 國內欠資信函、明信片經退回原寄局,由寄件人付清欠資及欠資手續費者,得由寄件人於交付時申請將該函、片再向收件人投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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