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規則 第 2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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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不同費率之郵件,得併裝為一件,於封面註明「混合交寄」字樣後寄遞,其總重量不得超過其中最高限重之郵件重量。其計費按各件不同費率分別計算後合計之。 混合交寄郵件未於封面註明「混合交寄」字樣,而按較低之費率交付郵資者,應依較高之費率,按全件重量,向收件人補收郵資及欠資手續費。已註明「混合交寄」字樣,而未付足郵資者,分別補收郵資及欠資手續費。如收件人拒絕交付時,按無法投遞郵件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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