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規則 第 9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寄件人對其所發未貼郵票之回信信封、明信片、徵詢函回答表件或刊在報章雜誌之空白回信卡片或貼紙,經回信人寄回時,代回信人交付郵資者,為廣告回信。 廣告回信應先向當地郵政申請轉送主管郵政管理局核准登記,並限在國內互寄。 廣告回信應按件計付手續費,其金額由郵政總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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