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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 95 條
申請廣告回信登記,應填申請書、保證書及回信樣張二份並預存郵資。預存郵資金額由郵局視實際情形酌定。於撤銷登記交還登記證二個月後,如未積欠郵資,即全數退還。 申請人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者,於申請書上加蓋印信免附保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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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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