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救生設備之型式、材料與製造,應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之認可,或符合相關國際公約、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並應於船舶離港前及航程中,隨時保持有效可用狀態。
- 救生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以適格之人工及材料製造。
二、存放於氣溫攝氏零下三十度至攝氏六十五度之範圍內不致受損。
三、浸入海水中使用時,能在海水溫度攝氏零下一度至攝氏三十度之範圍使用。
四、應具有防腐性及耐腐性,且不受海水、油類或黴菌不當之影響。
五、曝露於陽光時,能抗老化。
六、具鮮明之顏色,有助於發現。
七、貼上反光材料,有助於發現。
八、在惡劣海象之海上使用時,能使其在該環境圓滿操作。
九、清楚標示認可資料,包括認可設備機關(構)及任何操作限制。
十、提供電力短路保護,以防損壞或毀損。









第 十 節 救生艇筏之置放及下水裝置 §75
第 三 章 各級船舶救生設備之配備 §79
第 五 節 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及固定式高脹力 §112 第 六 節 固定甲板泡沫滅火系統及固定惰氣滅 §114 第 七 節 附有自動噴水之火警警報及偵測系統 §116 第 八 節 自動火警警報與偵測系統 §122 第 九 節 消防員之裝具及消防用具 §126
第 三 章 各級船舶消防設備之配備 §133
第 一 節 居住艙空間之一般佈置與構造 §151
第 三 章 通風、空調及照明設備 §159 第 四 章 康樂、衛生及醫藥設備 §162
第 四 編之一 漁船居住設備 §171-1 第 二 章 防止污染設備之設計、構造、裝置與試驗 §176 第 二 節 油類排洩偵測管制系統 §179 第 七 節 附裝於現有油水分離設備之處理裝備 §205
第 三 章 船舶防止污染設備之配備 §208 第 一 節 非油輪及油輪機艙必部之油水排洩設 §208 第 三 節 油輪油水抽排系統、管路及排洩裝置 §215 第 四 節 原油輪原油洗艙系統之裝置 §221 第 七 節 船舶壓艙水管理系統 §224-1
第 二 章 航行儀器設備之設計構造、裝置 §229 第 一 節 電子航行儀器之一般規定 §229 第 四 節 雷達及雷達自動測繪設備 §234 第 九 節 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台 §242-1
第 三 章 船舶航海儀器設備之配備 §243 第 一 節 航行國際航線、短程國際航線及外海 §243 第 二 節 航行沿海及內水航線船舶 §251
第 二 章 無線電通信設備技術規定 §256 第 一 節之一 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無線電 §265-1 第 一 節之二 船舶無線電信設備之應急、備用 §265-3 第 六 節 船筏艇間用雙向特高頻無線電話 §285 第 七 節 無線電話、數位選擇呼叫及窄頻帶直接印字電報之無線電裝置 §285-5 第 九 節 海事安全資訊接收設備 §285-13 第 十一 節 漁船用無線電對講機 §285-20
第 三 章 船舶無線電信設備之配備 §286 第 四 章 船舶無線電通信設備之維修規定 §288-1
第 六 章 現有貨物裝卸設備之特別規定 §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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